“两行动、两措施”依法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系列之反不正当竞争法
2024-03-07 09:21 通知公告

平台扎实开展“两行动、两措施”,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下文将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解读。

01

市场混淆行为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标识,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这里的标识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组织名称、姓名、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02

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不得为了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向以下三类主体进行贿赂:

1

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2

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

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3

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

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03

关于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经营者不得采取虚假的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进行商业宣传。包括了两种情形,一个是虚假的不真实的宣传,另一个是虽然不虚假,但因过于片面等原因容易误导他人的宣传。

 

04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禁止经营者以任何违背权利人的意思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新法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调整,将原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要件修改为“具有商业价值”要件,强调了商业秘密的潜在价值,进而扩大了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比如,“失败的实验数据”等这类具有潜在价值的智力成果也可能作为商业秘密得到保护。

05

违法有奖销售行为

禁止经营者采取下列三种不正当手段进行有奖销售:

谎称有奖或内定人员中奖

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最高奖金额超过5万元进行抽奖式销售

 

06

商业诋毁行为

    不但禁止经营者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誉,也禁止经营者通过编造传播引人误导的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誉。

 

 

07

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

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明确禁止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插入链接、强制跳转、误导或强迫用户卸载、恶意不兼容等互联网领域较为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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