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系列之企业管理风险策略指南:预防规避企业股东法律风险
2024-04-19 14:41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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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空企服平台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扎实开展依法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下文将对“企业管理风险策略”进行解读。

一、作为法定代表人会遇到的一些签章规范风险

1.表明自己为代表人身份,而非以自然人本人身份进行磋商与订约;

2.书面合同中的当事人(甲方乙方等)写明为该公司,而非写为法定代表人个人姓名;3.合同签章处标明"法定代表人”,冒号后由法定代表人签写个人姓名;4.合同签章处标明公司全称,由法定代表人自己或由其授权的他人在全称处加盖公司公章。

风险依据: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法人人格的具体化载体,须由自然人担任,加之该自然人通常也是公司股东、公司高管(董事长或总经理等),实践中其身份多重性往往造成不少纠纷与争议。但实际上,每种身份都对应着特定的法律关系。除了该自然人自己所享有的人格与财产关系之外,法定代表人身份针对的是公司对外磋商以及对外订约关系;股东身份针对的是公司与股东以及各股东之间的出资法律关系;高管身份针对的是其与公司之间的忠实勤勉义务关系。因此,每种身份各司其职,不存在也不允许混淆合并,只有区分每种身份并规范其行为,才能准确触发相应的法律效力。

代表人实质上是以自己的人格代为法人表意,而并非代表人的任何行为都可以随时随意归属于法人,并非“法人代表即法人”,只有法定代表人规范开展其代表行为,其行为后果才归属法人。另一方面,公司法人行为也具有严肃性、规范性要求,并非任何人加盖公司公章都可以认定为公司表意,并非"公章即法人",只有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授权代理人代为法人表意同时加盖公章,才属于规范的法人表意外观。债权人的信赖利益也应当基于规范的外观而形成,即公司表意或行为越具有规范的外观,那么债权人就越值得相信该表意或行为归属于公司,法律上保护该信赖的力度也会越大,即使在公司内部存在相关决议瑕疵或越权行为,也不影响公司行为对外的有效性,不影响债权人基于该外观主张相关权利。

 

二、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效力风险

公司以自身资产为他人(特别是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若未依据法定程序或方式进行的,可能导致公司担保无效,公司无须为他人债务负担清偿责任。

风险提示:现行公司法允许公司以自身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这实际上是在赋予股东经营自由的同时,增加了公司债权人的风险,因为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担保行为是无偿行为、单务行为,公司一方只有义务负担而没有对价,这类行为无异于直接从公司抽走资产。但另一方面,公司属于商主体,公司及其所有者有能力合理决策其经营行为,现实中公司往往并非真的无偿提供担保,其很可能在其他交易关系或更大的经营关系网中获取相应对价,因此法律也没有必要完全禁止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故而在司法上,认定担保无效也主要是一种个案导向,即排除那些恶意利用担保抽逃公司资产、损害公司本身以及债权人利益的个例。(《公司法》第16条)

 

三、作为股东自己经营管理公司我们需要了解哪些风险?

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自己具体经营公司的,无论其是否正式获任高管职位,实际上都是在行使公司高管的职权。这—现象属于股东身份与高管身份重叠,当这类股东在行使职权中侵害公司利益的,须受公司法规定的高管忠实与勤勉义务之约束,即承担违反忠实与勤勉义务的法定责任。

风险提示:公司股东权利主要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前者主要为参会权、表决权、知情权等,后者主要为股利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财产受益权,故公司股东并不当然享有直接管理和经营公司的权力和地位。公司股东自己具体经营公司的,实际上是在行使对公司各项事务的决定性管控权,即使其没有获任高管职位,也属于行使公司高管职权的行为。因此,股东利用其实际影响力、地位或便利,在具体经营管理公司过程中损害公司利益的,这并非属于滥用股东权利,该行为并非基于股东身份而是基于其实际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其涉嫌的不当行为实质上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行为。(《公司法》第147、148、149条等等)

 

四、 作为公司的大股东要承担哪些风险吗?

1.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而大股东特别是控制股东往往能够掌控股东会决议结果,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能够依其个人想法或喜好任意左右公司决议。如果该决议有损公司作为一个独立人格的自身利益、或有损其他股东或小股东利益、或有损公司债权人利益,则属于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之行为,须承担债务连带责任或相关赔偿责任。2.虽然大股东特别是控制股东能够掌控公司,并排斥小股东参与公司具体经营,或忽视其意见建议,但如果不与小股东处理好关系,造成股东之间矛盾过激,进而严重破坏公司正常经营的话,即使是小股东也可能以公司僵局为由请求法院强行解散公司。

风险提示: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操纵公司决策、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且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常见情形包括:(1)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2)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的;(3)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4)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等等。《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五、如何降低法律风险

1、如何降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效力风险

1.严格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完成公司担保程序。2.尽量在担保协议中体现相关对价情况,或尽量将担保行为置于相关交易关系中一并进行。3.不要利用公司担保的方式抽逃公司资产,否则不仅该担保无效,而且相关责任人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还可能触犯抽逃出资罪。

2、怎么降低股东自己经营管理公司风险

1.即使对于控制股东而言,经营管理公司不是管自己家务事,而是要遵守公司法规定的忠实与勤勉义务,“忠实”是要以公司最佳利益或既定发展方向为行动目标,要将本公司的独立利益置于首位,不得以权谋私;“勤勉”则要求在执行职务时应勤勤恳恳、努力不懈,不得拖延或消极履行。2.股东具体经营管理公司的,应当依法对其任命相关高管职务,并明确权限与管理职责,该股东应依自身职务内容与性质履行经营管理职责。

3、作为公司的大股东要怎么降低承担风险吗?

1.在公司经营中尽量坚持公司法人的独立性与自利性,即以本公司自身最佳利益为股东会的决议目标;即使在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之间、各子公司之间也都属于相互独立的法人主体,故要慎用关联交易(包括关联买卖、关联担保、关联偿债等),做到账目清楚、公平合理、及时清结,尽量维护需要有限责任保护的子公司的独立性与自利性。2.依法规范召开股东会,通过充分协商讨论,尽量保持与小股东的和谐互信关系。3.尽量保障小股东的退出机制,不要自酿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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