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简要解读
2025-04-28 10:44 通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于1993年开始实施,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科技创新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为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系统解决制约科技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全国人大对《科技进步法》进行全面修订。《科技进步法》的修订对推动我国科技治理现代化,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科技进步法》共12章117条,新增“基础研究”“区域科技创新”“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和“监督管理”四章。主要包括:

(一)突出完善国家创新体系。《科技进步法》强调构建和完善高效、协同、开放的国家创新体系,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举国体制,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明确市场和政府在配置资源中的作用边界。

(二)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进步法》强调建立和完善科研攻关协调机制,推动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系统布局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技术重大项目,超前部署关键核心技术研发。

(三)强化科技人员权益保障和责任义务。《科技进步法》强调禁止以任何方式和手段不公正对待科技人员及其科技成果,保障科技人员科研时间。明确科研人员兼职、相关活动奖酬金提取等激励措施,对勤勉尽责的予以免责。同时,强调科技人员应当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学术和伦理规范。

(四)强化基础研究。《科技进步法》强调加强基础研究能力建设,聚焦重大关键技术问题,加强新兴领域和战略产业等方面基础研究,提升源头供给能力。明确基础研究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中的比例应与创新型国家和科技强国建设要求相适应。

(五)突出区域科技创新发展。《科技进步法》强调各级地方政府在区域创新中应发挥主导作用,地方重大科技计划实施应当与国家科技重大任务部署相衔接。鼓励地方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科技创新中心和综合性科学中心。

(六)加大国际科技开放合作力度。《科技进步法》进一步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建设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平台;鼓励参与和发起国际科技组织,实施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鼓励在华外企、外籍科技人员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明确科研机构可以聘用境外科技人员等。

(七)完善科技监管管理。《科技进步法》明确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完善科技伦理制度规范,健全科技伦理审查机制;鼓励新技术应用,给予包容审慎监管;惩罚代写代投论文等违法违规活动,加大科研违法行为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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